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