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