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