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摊点第三十条有效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