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