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八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