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在节目开播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