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建立土地巡回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回避、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土地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