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