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