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