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