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