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