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东湖区、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公安、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