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东湖区、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公安、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