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