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山湖水域的水质治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整治目标,并且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防止因防洪排涝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渍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