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