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是指在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防治洪水、防御或者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