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