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