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到指派或者安排后,应当及时会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