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时效或者期限即将届满的;(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