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