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先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