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十八条已修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先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