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二)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三)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工作;(四)指导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五)发布地名信息,推广标准地名,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六)保护历史地名,宣传地名文化;(七)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编纂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资源开发利用和地名学术研究;(八)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