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擅自对居民住宅区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