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