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