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土家族、苗族人员的名额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