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