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