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