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