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