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