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 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