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