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前后三十米路段内从事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停靠、通行的行为。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和某条线路经营权的车辆,不得在该线路站点停靠,载客、抢拉乘客。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