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前后三十米路段内从事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停靠、通行的行为。未取得线路经营权和某条线路经营权的车辆,不得在该线路站点停靠,载客、抢拉乘客。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