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出行的原则合理设置站点,并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站牌、候车廊。站点名称和位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办理。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正确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等内容,并保持其清晰、完好;具有亮化功能的应当保持夜间亮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