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核心保护区内。

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管养保护、经批准的施工车辆以及管理机构用于观光的电动车需要进入核心保护区时,应当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