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