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