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