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