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