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