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