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