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